1.新加坡《传染病法》 新加坡国会于1976年制定了专门的《传染病法》。
(16)参见张卓明:《多维度的选举权——基于霍菲尔德权利理论的一个分析》,载张仁善主编:《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4年春季卷,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14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被废止前,对于若胎儿的父亲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侵权方是否对胎儿负有赔偿抚养费的义务这一类案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45)参见罗芯瑞诉四川宜宾长峰运业有限责任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07)宜宾民初字第1064号民事判决书。(47)See People v.Walker,33 Cal.App.2d 18(1939). (48)参见[奥]维特根斯坦:《哲学研究》,陈嘉映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3页。(四)从无权利推断出对应的无义务 Rock v.Vandine案涉及从无权利推断出无义务。法官认为,根据霍菲尔德对法律关系的界定,原告在针对被告的反诉作出陈述时,误用了义务这个术语。权利分析理论是法理的具体内容之一。
法官们在此处反向应用了权利—义务对应性原理,权利分析理论对判决说理的强化依然十分关键。法院最终支持了被告的反诉,判决原告败诉。[79]而党的领导入法,通过法律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地位和基本方式,实际上使依法执政的内涵在时间维度上得到了延伸,既包括依法确认党的执政地位、使党推荐的人进入国家机器,也包括依法规范此后党掌握、主导国家运行的过程,使党依法执政得到完整体现。
[68]参见同前注[35],贺东航、孔繁斌文,第22页。执政的执可以理解为一个时间节点,就是取得、掌握之意。这个方法在常规情况下运行有效。[54]解决不好这一点,疫情防控就难竟全功,中国抗疫斗争的胜利成果就可能在西方自由民主—独裁专制的话语体系下被扭曲甚至解构,[55]进而陷入一种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悖论,即在提高体制作为合法性的同时却降低了体制特征合法性,就是疫情防控的成功获得了民众对这一具体治理行动的认同,却降低了对政治体系特征的认同。
[69]孟涛:《紧急权力法及其理论的演变》,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24页。再次,非常规突发事件巨大的不确定性决定了人们很难为其预设应对方案。
这些法律、法规固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其针对疫情防控所储备的武器库基本够用。[89]在新冠抗疫斗争所推动的制度革新中,如何既使政治动员驱动应急行动的经验更加巩固,又使法治在非常情况下平衡公私权的功能得以维系,使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应急和法治的目标兼得,是其中一个有挑战性的问题。其次,这是中国首次在重大突发事件的冲击下启动大规模的法律制修订工作。[65]例如,2003年应对非典的全国防治非典型肺炎指挥部是由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也设在国务院。
[54]参见同前注[49],孟融文,第132页。如果理解为一个过程,依法执政指的就是党依照宪法法律执掌国家政权,主导国家机器的运行过程。[66]在新冠疫情防控中,地方层面的指挥机构也出现了相同的变化轨迹,即由党的系统主导应急决策和指挥。换言之,在法律所预设的由政府主导的应急行动中,这是一种外置的制度设计。
[8]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71页。日常的治理效能是检验国家制度的标尺,非常的危难时刻更是检测国家制度的‘试剂。
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动员所展现的集中力量办大事全国一盘棋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等制度优势,是保障疫情防控成功的关键因素。早在202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通过了专门的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立法修法工作计划,涉及法律30部。
这里的应急指挥机构既包括政府设立的,也包括党政共同设立的,以及党委单独设立的。这种惯性有时候会强大到连其发动者也难以立即扭转的地步,在高层对事态形成了新决策的时候,要扭转原来的方向也需要付出巨大努力,甚至需要形成更大的新政治势能。对私权予以必要克减以配合紧急措施的实施,又使其保持在适当程度。2019年1月,《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52]对于社会个体来说,如果有人对某些应急措施的合法性或合理性提出质疑,可能会被斥为不讲政治不顾大局,在这些应急措施使用政治话语表述的情况下尤其如此。本文对此提供的解决思路是,通过在公共应急领域的相关法律中明确党的领导原则,将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作为政治动员者的执政党引入法律,但将政治动员的实施者限定在中央和省两个层级,以避免地方上对应急行政的过度政治包装。
在如此之长的时间里,如果社会公众不是对疫情防控所带来的公私权边界调整结果形成了基本认同和稳定预期,抗疫斗争的成果不可能一直巩固至今,这便是法治的进步使然。[16]参见田克勤、张林:《全球抗疫下的中国制度和治理优势思考》,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第13页。
[29]通过政治动员,纵向上,行政目标被转换为政治目标,并由高层政治机关及其领导人发出号召,公共部门中的每个层级都被赋予了响应这一号召、实现这一目标的使命,一竿子插到底。[71]参见亓飞:《紧急权力立法理念的重塑——兼论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定位》,载《人大研究》2020年第6期,第8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放眼长远,总结经验、吸取教训,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如果要从实质性标准出发,将一个个被隐藏起来的法律行为从各种政治话语中剔抉出来,其工作无疑艰巨浩繁,且必将伴随许多争议。
所谓政治动员,简单讲就是执政党或政府利用拥有的政治资源,动员社会力量实现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目标的政治运动。在新冠疫情防控中我们就看到,从2020年2月23日转入防控和恢复并重期之后,中央为了推动复产复工所采取的政治举措在次数和力度上丝毫不亚于前一阶段。外置的安排则体现在社会动员机制上。[8]政治动员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的运用,突出地表现在2020年1月20日到2月23日的应急处置期。
不过,笔者并不赞同直接在党内设立突发事件应对领导机关的主张。但事实远非如此,从新冠疫情防控等实践来看,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的政治动员在多个维度上都和应急行政紧密融合,甚至出现了前者吸纳后者的趋势,现行法将政治动员前置或外置于应急行政过程的安排,对此无法回应。
[14]林尚立:《领导与执政:党、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的政治学分析》,载《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1年第6期,第40页。公共行政政治化的典型特征就是在公共行政过程中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动员,利用社会动员来完成行政工作的任务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挺身而出、英勇奋斗、扎实工作,团结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就是希望通过党的组织系统发挥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作用,将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能力彻底动员起来,投入疫情防控当中。[23]参见王旭:《重大传染病危机应对的行政组织法调控》,载《法学》2020年第3期,第82-83页。
无论是在新冠疫情的应急处置期,还是之后常态化防控和局部暴发的各时期,如果仅从结果主义的视角反推,各级行政机关所采取的应急措施大多能够直接或间接地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找到依据。[57]同前注[27],王浦劬、汤彬文,第21页。[12]以往的经验表明,成立党领导小组对于提升政策执行的政治势能是极为重要的手段。[21]在常规突发事件中,既有的应急组织体系通常可以自主完成这一过程。
接着,法律应当规定,在必要情况下——例如出于加大公共资源整合力度或者增强政治权威性的需要——以应急指挥机构名义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的,其法律后果仍由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受。[53] 出色的应急绩效只能解决维系安全和秩序等国家第一性政治问题,从而证成应急行动的基本正当性,但只有通过法治同时解决好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才可能满足更高层次的正当化要求。
为了保障政治动员模式之下的应急法治,应考虑将党的领导原则导入应急领域的重要法律,为政治动员纳入法律视野提供接口。例如,在2008年汶川地震当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决定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由于没有宣布紧急状态,国家层面应急指挥机构的成立就成了社会秩序切换的最主要标识。
对不敢担当、作风飘浮、落实不力的,甚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要严肃问责。在新冠疫情防控中,绝大部分地方的领导小组或者指挥部都是由党委负责人领衔或者党政负责人共同领衔的,只有个别由政府负责人单独领衔。